罪。经过侦查后所得到的证据,形成卷宗,统一移交到刑部衙门或大理寺定罪。
地方州府官员,不再负责有官身人员的刑名事,统一由监察衙门负责。
同时,朝廷开通霖方官奏报监察衙门的通道,形成地方州府主官和监察衙门相互监督的机制。
监察衙门直接向君王负责,而地方官则对应朝廷的政事堂,也就是将来官制改革后的议政和内阁。
以此体制,上升到最顶层的君臣制衡。
整个环节中,还有最重要的一点,就是刑部和大理寺定罪和处置权分离。
刑部和大理寺只负责定罪,根据不同官员职位,最终处置权归朝廷和君王。
到底,这还是集权的具体体现,更有利于朝廷对地方州府的统治。
这一系列流程,分权…~制衡……集权,最终还是君王或者朝廷意志的体现。
状态提示: 第五八三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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